组织教师定期企业实践锻炼,是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与实践应用能力,把握行业技术前沿信息,促进教师与行业企业开展横向产学研交流合作,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学院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中有关“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锻炼对象
学院专任教师、教师系列教辅及行政人员、实验员。
二、实践锻炼要求
(一)专业教师
专业课教师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12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不得讲授专业课程,需先实践再上岗。
专业课教师按每5年制订企业实践锻炼计划,其中利用寒暑假开展行业企业调研不超过5个月,其他时间需按计划开展企业挂职锻炼、横向科研与技术服务推广、大师工作室或实训基地建设等。
(二)公共基础课教师(含行政兼课、实验员)
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和用人单位进行考察、调研、学习或承担现任工作之外的专业相关的业务任务或技术服务工作。
三、实践锻炼的形式
1、合作企业挂职锻炼。由分院按计划安排到合作企业挂实职实践锻炼,挂职锻炼时间可分为短期(2-3个月)、中期(4-6个月)和长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进行安排。原则上,副高及以下职称人员在企业挂实质锻炼不少6个月。
2、寒暑假企业实践锻炼。教师利用寒暑假时间,开展行业产业发展、新技术应用以及专业和课程建设调研等活动,或进入企业训练新技术操作应用等。
3、研究中心项目科研、签约的专项技术服务推广活动。
4、大师工作室运行以及实践创新活动。
5、学院校内外实训基地生产、管理工作。
6、指导管理学生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和预就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
7、其他。主要指公共基础课教师(含辅导员、实验员)承担岗位任务之外的专业相关业务任务或技术服务工作。如编撰校志、新闻稿撰写、作品创作设计、发明创造和技术咨询服务等。
三、实践锻炼的要求
根据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岗位职能和发展需要,除参加假期实践调研外,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企业实践锻炼任务各有侧重。
(一)正高职称
1、研究中心、工作室建设。以研究中心、工作室为载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服务等工作。
2、横向科研项目。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展横向课题研究,积极承担企业技术攻关任务。
3、技术指导与服务。在企业担任技术厂长等实职,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管理,或在企业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指导企业生产工作。
4、实训基地建设。参与或指导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建设成果显著。
5、社会活动。公共基础课教师开展与本人专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如历史博物馆及专题展览馆布局设计,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组织的相关标准制定,参加与专业相关杂志编撰、作品创作设计、发明创造、社会活动执裁、数学建模指导等。
通过实践锻炼,了解本专业最新前沿技术及现代企业管理方式,掌握本行业发展动态及最新技术规范,逐步提高在行业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熟悉本专业人才需求的数量、规格,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为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二)副高职称
1、挂职锻炼。在企业研发、生产管理或营销策划管理等岗位挂实职锻炼,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全过程。
2、技术指导、社会服务与企业兼职。参与行业、企业内相关业务、管理工作,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为企业提供或与企业共同进行项目开发或技术指导、社会服务等工作。
3、研究中心或工作室建设。以研究中心、工作室为载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服务等工作。
4、实训基地建设。参与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承担与专业有关的实质性工作,成效显著。
5、社会活动。公共基础课教师开展与本人专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如历史博物馆及专题展览馆解说、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与专业相关杂志编撰、作品创作设计、发明创造、社会活动执裁、数学建模指导等。
通过实践锻炼,了解行业发展动态,收集企业典型生产案例,发现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提高教师整体把握本专业发展方向的能力。了解本专业人才需求,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为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三)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教师
1、生产岗位挂职锻炼。在企业生产岗位挂实职锻炼,参与企业生产管理,承担具体生产任务,提高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以便在教学中及时加入社会所需要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2、行业企业先进生产工艺流程调研。通过实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了解自己所从事专业目前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企业先进生产工艺流程,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及相关企业经历;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开展专业人才需求及典型工作任务调研能力。通过实践与调研,了解本专业人才需求的数量、规格,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为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了解企业典型工作岗位,分析形成典型工作任务,为课程开发提供依据。
4、实训基地建设。参与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承担与专业有关的实质性工作,成效显著。
5、社会活动。公共基础课教师开展与本人专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如历史博物馆及专题展览馆解说、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与专业相关杂志编撰、作品创作设计、发明创造、社会活动执裁、数学建模指导等。
四、实践锻炼的组织实施
按教学部门制定每位专任教师(含辅导员、实验员)每5年企业实践锻炼规划,按年度组织实施。
1、个人申请。教师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分院的安排,填写《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实践锻炼审批表》(见附件1)。
2、分院(部门)领导审核。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分院(部门)应根据本分院(部门)教学任务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审核教师《实践锻炼审批表》,并向教务处提交分院(部门)的教师实践锻炼安排表。
3、领导审批。教务处师资科汇总各分院(部门)实践锻炼安排表及教师《实践锻炼审批表》后,会同人事处共同研究确定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签订实践锻炼协议书。分院(部门)与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进行工作交接、任务布置,并签订相关责任书等。
5、总结汇报。教师实践锻炼结束返校后,各分院(部门)从过程与结果两方面对实践锻炼教师进行考核,并向教务处提交经过实践锻炼单位鉴定的《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实践锻炼考核表》、3000字以内的实践锻炼总结以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并公开向所在(分院)部门做实践锻炼的汇报报告,各分院(部门)推荐1-2名优秀教师向全校汇报。
五、实践锻炼的管理与考核
1、教师实践锻炼以提高自身实践能力为目的,实践锻炼期间必须在批准的岗位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实践锻炼计划、场所、时间,必须提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实践锻炼机会。
2、教师实践锻炼实行考勤制度,由实践锻炼所在单位考勤。考勤表经实践锻炼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各分院(部门),各分院上报考核结果时将考勤表一并上交,作为发放津贴和补贴的重要依据。
3、实践锻炼期间,教师必须服从实践锻炼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并按照要求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若因自身原因被提前终止实践锻炼,或发生其他影响学院声誉的严重事件,按教学事故处理。
4、专业教师锻炼结束后,须认真撰写锻炼总结和心得体会,并在一定范围内做交流汇报。提交《实践锻炼工作手册》(见附件2)、实践锻炼鉴定表(见附件3)、经济效益情况、相应成果情况等相关材料。
5、各分院(部)会同企业对下企业锻炼教师的敬业精神、工作成效、专业技能提高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6、教务处、督导室、人事处定期对教师实践锻炼效果进行调研与全面评估,提出实施改进意见。
7、各分院(部门)负责组织实践锻炼教师在本部门的汇报会。
8、教师实践锻炼期间,应加强与实践锻炼单位的沟通与交流,主动宣传学院,自觉做推动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使者。
六、实践锻炼的津贴与奖励
凡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学院按出差标准报销相关差旅费用,并根据不同形式,发放补助津贴,具体如下:
1、全脱产企业挂职锻炼超过2个月按学院脱产进修管理办法给予津贴补助。
2、教师寒暑假实践锻炼和非盈利工作室建设加班(节假日和八小时之外),经考核合格后,按实际锻炼或积累天数(按8小时折合),按25元/天的补助津贴计发;考核优秀者计发30元/天的补助津贴。
3、对在实践锻炼期间取得科研成果、技术革新或实质性推动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教师另行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七、实践锻炼结果的评定与使用
1、教师的实践锻炼考核工作由分院(部门)组织,并于当年8月30日前将上半年的考核结果(当年3月1日——8月30日)、3月10日前将下半年的考核结果(9月1日——2月28日)报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填写《教师实践锻炼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作为教师个人年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2、教务处、督导室、人事处等部门将联合组成考核小组,对分院(部门)的教师实践锻炼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考核评价与职称晋升、部门年终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教师除发放调研补助外,另行奖励;对考核合格的教师发放相应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除扣发调研补助外,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实践锻炼(挂职)审批表
2.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实践锻炼(挂职)工作手册
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实践锻炼(挂职)考核表
4.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各分院教师实践锻炼考核情况汇总表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