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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6-12-28点击数:

各分院、部、处、室、中心:

为了有效促进师资队伍建设,进而促进专业建设,提升学院教育教学水平,必须加强技能大赛的管理;为了实现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我院教师和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经学院研究,制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技能大赛是职业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是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成果、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检验,也是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办出职业教育特色的重要手段。为了有效促进师资队伍建设,进而促进专业建设,提升学院教育教学水平,必须加强技能大赛的管理;为了实现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我院教师和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国家各部委、自治区、行业、学会、企业组织的各种技能大赛。

第三条 各分院、部、处(室、中心)要高度重视专业技能训练,按照技能大赛标准和培训考核方法来训练提高学生各项专业技能。同时,重视实训条件和教师实训教学水平的培养和提高,以技能大赛推动专业教学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技能大赛的管理

第四条 技能大赛分类

1.技能大赛范畴

技能大赛是指国家教育部联合各部委、各部委、省或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各厅局、行业或学会、以及企业组织的教师教学设计竞赛和检验学生各种能力的竞赛(不包括体育比赛)的总称,包括教师技能大赛和学生技能大赛。

2. 技能大赛的级别

---由国家教育部联合国家多部委组织的技能竞赛为国家级技能大赛(如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由国家各部委(司局牵头)组织的技能大赛为省部级大赛。

---由国家一级学会牵头组织的技能大赛为省部级大赛。

---由国家二级学会或自治区一级学会牵头组织的技能大赛为地厅级大赛。

---由行业协会、企业组织的全国技能大赛均视为地厅级大赛。

---由自治区二级学会或学院组织的技能大赛为学院级大赛。

技能大赛级别按下发通知的落款印章核准。

3.技能大赛管理

(1)参赛申请与组织

——自治区技能大赛由学院技能鉴定站组织相关分院,并由相关二院组织教师或学生参加。

——学会、协会和企业组织的技能大赛由相关分管部门和二级学院组织申请,并在学院技能鉴定站备案。

——学院级技能大赛由组织分院申请,并由学院技能鉴定站审核后组织开展。

(2)参赛前培训

参加自治区行政级别及以上级别的技能大赛,由学院技能鉴定站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参赛前培训;学会、协会和企业级别的技能大赛由申请部门组织相关赛前培训。

(3)参赛期间组织

参加自治区行政级别及以上级别的技能大赛根据需要可安排带队人员,以便做好参赛期间的服务工作,以下级别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门带队人员(不含学生团体赛)。

第三章 技能大赛经费管理

第五条 技能大赛经费统一管理

1.技能大赛经费在学院技能鉴定经费专户中列支,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违犯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2.技能大赛前集训使用各种材料(如药品、实验材料等)由参赛分院上报清单实训中心统一购买。

3. 不同级别技能大赛开支项目

---国家级技能大赛(如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按有关文件精神报销参赛选手及指导老师往返车费、比赛期间住宿费,并按有关规定发放差旅费、赛前集训补助费。学生团体比赛每个比赛项目指导教师人数不得超过2人。

---省部级技能大赛按有关文件精神报销参赛选手及指导老师往返车费、比赛期间住宿费、差旅费。学生团体比赛每个比赛项目指导教师人数不得超过2人。

---地厅级技能大赛报销参赛选手及指导老师往返车费、比赛期间住宿费,并按有关规定发放差旅费。学生团体比赛每个比赛项目指导教师人数不得超过1人。

---学院级技能大赛报销技能大赛耗材和组织评判人员劳务费用。

4. 地厅级(含地厅级)以下大赛赛前指导老师培训会议费(含车船费、住宿费)由各参赛分院自行解决。

5.比赛主办方给予以上所列费用报销的,学院不再报销。

第四章 技能大赛档案和统计管理

第六条 全院技能大赛档案和统计工作归口技能鉴定站管理。

第七条 档案类型

包括各分院上报的技能大赛实施方案、工作总结、通报、规章制度,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文件,重要会议、活动纪要、资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第八条 归档要求

1.各类档案务必做到及时,内容准确、统一和完善。即大赛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上交各类档案材料。外出参加比赛的各项目在报销差旅费时上交各类档案材料。文字材料均需打印,清晰工整。

2.上级下发文件及向上级呈报的文件,各分院上报的技能大赛实施方案、工作总结、通报、规章制度,重要会议、活动纪要、资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档案由技能鉴定站负责立卷并保管。

第九条 统计管理

1.技能大赛成果统计工作由各二级分院或处(部、所)配合技能鉴定站完成。

第七章 奖励

第十条技能大赛的奖励经费来源于技能大赛经费。奖励按总的项目的最高奖励等级计,不重复奖。比赛主办方给予奖励的,超过学院奖励标准的,学院不再奖励。如低于学院奖励标准的,学院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奖励金额

1.教师业务技能大赛:

---获地厅级一等奖每人奖励2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15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

---获省部级一等奖每人奖励3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20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1500元;

---获国家级一等奖每人奖励5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30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2000元。

2.学生技能大赛:

---获学院级一等奖每人奖励15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1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50元;

---获地厅级一等奖每人奖励3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2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100元;

---获省部级一等奖每人奖励5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3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200元;

---获国家级一等奖每人奖励5000元、二等奖每人奖励3000元、三等奖每人奖励2000元。

3.学生技能大赛指导教师奖励:按学生奖励额标准50%进行奖励。若一名教师带多名学生参加同一项目比赛的,按学生获奖最高额标准50%进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若有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上级部门的管理文件不一致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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